2011年3月18日 星期五

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草案總說明

行政院公報 第017 卷 第048 期 20110316 教育文化篇
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1 日
教育部公告 臺國(一)字第1000035671B 號
主 旨:預告訂定「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」。
依 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訂定機關:教育部。
二、訂定依據: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。
三、 「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」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
規查詢系統網站(網址:http://edu.law.moe.gov.tw),「草案預告論壇」選項下。
四、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 日內陳述意
見或洽詢:
(一) 承辦單位:教育部國教司。
(二) 地址:臺北市中山南路5 號。
(三) 電話:(02)77365585 陳小姐。
(四) 傳真:(02)23967818 並請電話確認。
(五) 電子郵件:wenyng0425@mail.moe.gov.tw。
部 長 吳清基

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草案總說明
目前國民教育階段實施教育實驗之法律依據有兩個,其一是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:「政府及
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,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,以提昇教育品質,促進教育發
展。」之規定,此一規定為政府及民間進行教育實驗提供法律依據,也是各類型教育實驗的重要
原則性規定;其二則是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:「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,國民
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,其實驗內容、期程、範圍、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
項之準則,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後定之。」之規定,此一規定係由原國民教育法
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:「為保障學生學習權,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,其辦
法,由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定之。」經立法院於今(九九)年一月七日三讀修正通過,並由 總
統於一月二十七日公布施行。